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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即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本机关网站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查阅。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

          办公时间:9:00—12:00,13:30—17: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55597019

          传真号码:010-55597054

          互联网联系方式:xinxigongkai@zjw.blcxyy.com(不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本机关机构职责、领导介绍、机构设置。

          2.本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本机关网站(网址:http://zjw.blcxyy.com/)。

          2.政务新媒体账号:“安居北京”新浪微博、今日头条、微信订阅号。

          3.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5号楼)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依法予以答复。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当场提出申请。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5号楼;工作时间:9:00—12:00,13:30—17: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10-55597019。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邮政编码:101160。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10-55597054。

          4.网页申请。请登录本机关网站(http://zjw.blcxyy.com/)“政民互动”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为提高办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请尽量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申请表》复印有效。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提供相关申请手续的电话咨询服务。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本机关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docx

        附件: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