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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法制处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6日 

          (京发改〔2018〕540号)

        各成员单位、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8号)文件精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有效运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试行)》,并经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8号)文件精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有效运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京政字〔2017〕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联席会议职责】联席会议负责综合协调和统筹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工作由市价监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区、各成员单位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制度宣传、业务培训和专项督查等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成员单位职责】成员单位按照联席会议统一部署,做好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工作,开展好本单位制度宣传培训工作。

          召集人、副召集人单位在制度落实工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研究起草联席会议相关文件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形式和程序

          第五条【议事形式】联席会议的议事形式分为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和专题会议三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议定的事项,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汇报落实情况。

          第六条【全体会议】联席会议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部际联席会议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研究部署年度工作,增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修订工作规则,讨论审议涉及各成员单位的重大事项等。

          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全体成员和联络员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

          全体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并报召集人审定。

          第七条【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的主要任务: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研究讨论拟提交全体会议的议题等。

          联络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全体联络员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联络员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并报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审定。

          第八条【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解决成员单位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等。

          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

          专题会议议题由成员单位或联席会议办公室填写《专题会议议题审批表》(见附件1),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审定。

          第九条【会议纪要】联络员会议、全体会议及专题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

          全体会议及联络员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撰写并报会议主持人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议题申报单位填写《专题会议纪要签报表》(见附件2),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信息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发《工作简报》,介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工作开展情况等。

          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总结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年报制度】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和市政府报告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月报制度】各成员单位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月《公平竞争审查月度统计表》(见附件3),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

          第十三条【工作总结】成员单位应及时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在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等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报送、监督】成员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题督办。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

          第十五条【构成】建立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竞争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反垄断执法骨干组成。

          第十六条【职责】专家委员会作为联席会议智库,协助联席会议对疑难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出具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联席会议。

          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经费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编制、申报经费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支出会议、培训、宣传、调研、专家等工作经费。

          第七章  各区工作

          第十八条【区级联席会议设置】各区参照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区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或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九条【区级联席会议与市级联席会议的关系】区级联席会议可参照市级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制定相应工作规则,接受市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工作指导。

          第二十条【区级联席会议总结上报程序】各区联席会议应做好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参照执行】成员单位以外的市级机关可参照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及本工作规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解释单位】本规则由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有效时限】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专题会议议题审批表附件1.docx

                         2.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签报表附件2.docx

                         3.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公平竞争审查月度统计表附件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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