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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5-25
        5. [成文日期] 2022-05-25
        6. [发文字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5-2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决定

        字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74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  


        关于促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决定

          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以下简称综合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建设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主义大国首都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北京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及国务院对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系列批复精神,推进综合示范区建设,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全方位对外开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综合示范区建设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开展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规则对接先行先试,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为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作出更大贡献。

          二、综合示范区建设应当落实国务院系列批复确定的发展目标,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产业竞争力显着增强,风险防控有力有效,更好服务全国服务业扩大开放,率先建成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开放体系,服务业经济规模和国际竞争力进入世界前列。

          三、市综合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综合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相关工作;区综合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区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具体工作。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承担综合示范区建设相关具体事务;有条件的重点园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法定机构,履行园区管理机构职责。

          四、综合示范区建设应当聚焦科技服务、数字经济、数字贸易、金融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商贸服务、文旅体育服务、教育服务、健康医疗服务、专业服务、航空服务等服务业重点行业领域,探索服务业扩大开放的新业态、新模式、新路径,稳妥有序推进服务业“引进来”“走出去”,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五、综合示范区建设应当聚焦重点园区,在园区更新、管理体制、运营服务、制度政策供给等方面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突出各园区特色和产业优势,引进和培育符合园区定位的优质项目,推动重点园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形成错位发展、协同联动发展格局。建立健全重点园区市、区统筹协调机制,探索重点园区考核评价机制,对重点园区进行动态调整。加大重点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支持力度。

          六、综合示范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要素资源,充分释放资金、数据、技术、土地、人才等要素的市场活力。推进资金跨境流动便利。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展。探索数据要素化和要素市场化改革,规范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强化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保障重大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国际人才服务保障全环节改革。

          七、综合示范区建设应当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协调联动;利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关村论坛、金融街论坛等开放交流平台,扩大综合示范区政策集成效应;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协调联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开放政策具备条件的,推动在综合示范区全面实施。有序复制、推广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熟经验;加强与其他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省市的交流合作,拓展现有成果,打造交流合作新亮点,服务国家开放发展大局。

          八、综合示范区建设应当建立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持续提升投资便利度和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外商投资服务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优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科学有效监管,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打造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匹配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九、综合示范区建设应当加强投资促进工作,建立以区为主体、市区协同的投资促进工作机制,统筹招商引资资源,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强化重大项目服务,健全重大项目的协调调度、服务管家、政企对接、督查评价等工作机制,保障项目顺利落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系列批复做好综合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立足发展目标,强化协调配合,分阶段、分领域、分区域推进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建立常态化政策发布机制,搭建政策解读和宣传平台;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搭建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交流平台;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制度创新和实践,强化系统化、集成化制度创新。

          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总结提炼综合示范区建设改革经验,形成创新实践案例;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海关、边检、金融管理、税务等国家有关部门驻京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提出相关领域改革创新举措,积极争取国家授权,在综合示范区建设中先行先试。

          十二、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加强安全评估和风险防控,落实安全审查制度,有效防范、化解、处置各类风险,为综合示范区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十三、本市建立综合示范区建设成效评价体系,定期对市级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综合示范区建设成效进行评价。

          十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综合示范区建设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调整优化管理措施,重大事项按照国务院对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相关批复的要求请示报告;需要在特定区域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部分规定的,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需要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十五、综合示范区建设应当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发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及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北京破产法庭、重点园区巡回审判庭等审判资源优势,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完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建立健全涉外商事案件专业调解前置机制,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建设,实现调解、仲裁、涉外诉讼、执行等有机衔接;支持国内外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发展,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构建多元、高效、便捷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体系。

          十六、号召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体市民关心、支持综合示范区建设,积极建言献策,发挥各自优势,参与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大力传承和弘扬北京冬奥精神,切实把成功办奥形成的宝贵物质和精神财富转化为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强大动力。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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