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57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2016年至2020年,我市第七个五年普法规划顺利实施,取得显着成效,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深入开展,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在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作用,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有必要从2021年至2025年在本市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特作决议如下: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
将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民普法的首要政治任务,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民普法全过程各方面,坚持全民普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体推进。紧紧围绕服务首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以高质量普法为首都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突出法治宣传教育重点
全面落实本市“八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内容和重点领域,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深入宣传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强化国家认同;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案例宣传,阐释好宪法精神和“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础。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同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协调。
要围绕首都高质量发展、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普法宣传,结合解决民生保障、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社会治理领域等重点难点问题的立法和法律法规实施工作,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主动宣传、精准宣传,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
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阐释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民法典,推动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
三、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坚持抓好“关键少数”,发挥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建立普法责任制履职评议制度,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推动法治教育进课堂,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养成尊法守法习惯,进一步完善政府、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推动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相统一的观念,做到维护权利与履行义务并重。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精心打造一批融法治元素和文化元素、体现公众需求和首都特色的法治文化阵地,保护、宣传、传承好法治文化。
四、增强普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把普法深度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开展实时普法。注重立法过程中扩大社会参与,加强法规解读和新闻发布。落实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和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健全以案普法长效机制,使典型案事件依法处理过程成为全民普法的公开课。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坚持集中宣传教育与经常宣传教育相结合,提高普法产品供给质量,把普法融入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精准普法,使普法更为群众喜闻乐见。
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坚持依法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五、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要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和普法责任清单制度,促进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履行普法责任,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下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实施好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健全普法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和奖惩制度,做好中期评估和终期检查,加强检查结果的运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认真履行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的职责,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监督,保证本决议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