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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示机构是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经备案的机构不得在市场上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业务,其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结论无效,请房屋所有权人在委托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时慎重选择。) 2.在查询过程中,您可根据“机构名称”或“业务范围”的关键字信息进行模糊搜索。 点击查看业务范围说明 |